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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匀加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判刑退回借款475498元并付款合同违约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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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上诉人云南省庞川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庞川企业)与被告大理市匀加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匀加快企业)、韩x、杨x雯交易合同纠纷案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侦查后,依规可用简易程序,公布开庭审理开...

  上诉人云南省庞川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庞川企业)与被告大理市匀加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匀加快企业)、韩x、杨x雯交易合同纠纷案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侦查后,依规可用简易程序,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案件审理。上诉人庞川企业的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郭文丽,被告匀加快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被告韩x、被告杨x雯出庭参与起诉。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上诉人庞川企业向我院明确提出诉请:1.诉请被告马上退还上诉人借款475498元;2.诉请被告担负合同违约金10000零元;3.诉请被告担负此案上诉费用。客观事实和原因:上诉人与被告匀加快企业于2017年12月26日签署《区域代理合同》,由被告匀加快企业受权上诉人云南地区市场销售“天地汉果润养饮品”总经销商的管理权限,并受权为该地区的独家经营,代理商限期十五年,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32年12月30日止,彼此承诺签订合同生效日三日内,上诉人理应付款60万元借款,在其中五十万元为借款,十万元为担保金,并承诺供应价格“天地汉果润养饮品”每罐2.8元,上诉人具有买100送3的现行政策。合同签订后,被告韩x规定上诉人将借款付款给被告杨x雯(韩x老婆)的帐户,上诉人依照规定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告杨x雯的帐户支付货款60万元,而被告匀加快企业仅向上诉人交货使用价值12450两元的货品,以后再未转送一切货品,经上诉人督促也一直未执行交货货品的责任。经上诉人多方面掌握才获知“天地汉果润养饮品”的制造商早就沒有再次生产制造这种饮品。经国际舆论借款开展查账,被告曾一度表明想要退回借款终止合同,但迄今未退回上诉人借款475498元。被告匀加快企业、韩x、杨x雯编造谎言,被告尚欠上诉人借款确凿。但被告未向上诉人供应的缘故是上诉人未做到被告规定的销量。被告方紧紧围绕其诉请依规递交了直接证据,我院机构被告方开展了质证,对被告方情况属实的直接证据,我院给予确定并在卷证明。我院评定此案客观事实以下:2017年12月26日,被告匀加快企业(招标方)与上诉人(承包方)签署《区域代理合同》,合同书承诺:经彼此确定,招标方的“天地汉果润养饮品”具备宽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前途,招标方受权承包方为云南地区的市场销售总经销商,由承包方全权处理该地区的市场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及其推广工作,并受权为该地区独家经营。代理商限期为十五年,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32年12月30日止;按招标方要求,承包方须先转款后送货。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招标方接到承包方借款60万元,此协议书即起效,在其中五十万元做为借款,十万元做为担保金,此担保金在承包方不违背协议书所列有关条文前提条件下2年后抵冲借款,先后退回承包方。以上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告匀加快企业付款了60万元,但被告匀加快企业仅向上诉人送货24瓶装1025件、12瓶装1770件,额度总共12450两元的饮品后,未再次给予货品亦未按约退回借款。2020年4月21日,上诉人与被告匀加快企业签定《解除<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注明:“甲、乙彼此在公平商议,同意互谅的基本上,本于诚实守信,达到以下协议书:一、甲、乙彼此于2017年12月26日签署的《区域代理合同》,原合同书有效期至2032年12月30日,如因原《区域代理合同》没法再次执行,现甲、乙彼此协商一致,原《区域代理合同》中承诺的甲、乙彼此分别的权利与义务停止,彼此互相担负因原《区域代理合同》而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二、现经彼此查账确定,截止本协议书签署之日,承包方按原《区域代理合同》承诺向招标方支付货款总共60万元,甲方位承包方送货总数为24瓶装1025件,12件瓶装1770件,额度总共12450两元,故还需退回借款475498元。三、招标方应于2020年5月5日前退回承包方多付款的借款475498元至承包方给予的帐户,如未准时退回所有借款,招标方在退回全额的借款的与此同时还应担负十万元的合同违约金。”自此,被告未按协议书承诺向上诉人退回借款475498元。另查清,被告匀加快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企业(自然人独资),被告韩x系其法人代表、公司股东,注册资金为五百万元。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告匀加快企业签署的《区域代理合同》系彼此真正法律行为,內容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均应依约全方位行使权力。上诉人按约支付货款60万元,被告匀加快企业仅向上诉人给予使用价值12450两元的货品后未按承诺再次向上诉人送货亦未退回借款,已组成毁约。故上诉人规定被告匀加快企业退回借款47549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直接证据充足,我院给予适用。彼此于2020年4月21日签定的《解除<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已确定彼此签署的《区域代理合同》停止并对终止合同后分别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分配,合乎法律法规,彼此均应秉着诚实信用原则标准按约执行,故上诉人认为合同违约金十万元的诉讼请求我院亦给予适用。被告匀加快企业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韩x做为该企业唯一公司股东,沒有直接证据证实企业资产单独于自身的资产,故上诉人规定被告韩x对被告匀加快企业的以上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我院给予适用。上诉人规定被告杨x雯担负以上负债,无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我院未予适用。总的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要求,裁定以下:一、被告大理市匀加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起效后十日内向型上诉人云南省庞川经贸有限公司退回借款475498元并付款合同违约金十万元;二、被告韩x对被告大理市匀加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以上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三、驳回申诉上诉人云南省庞川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杨x雯的诉请。假如未按本裁定特定的期内执行计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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